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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租赁须缴备案手续费 1%收的合理吗

河南商报  2012-06-29 08:53

[摘要] 郑州市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联合管理”,正在10多部门的参与下火热展开。按照计划,6月底将完成对所有出租屋房的普查。

 

一个解释

收费企业和管理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对于相关疑惑,商报记者采访了郑州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左一平。

左一平说,作为一个行政管理机构,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确实没有权力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过经查询,现在收取费用的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这是一个企业性质的单位。

左一平介绍说,这个中心其实和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经郑州市工商局查询,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于1999年登记开业,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50万元。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有两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均承认,收费的确实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

其中一位负责人解释:“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单位,这些费用通过租赁服务中心收取,款项直接缴到财政部门开立的专用账户上,我们需要经费时,再审批。”他说,包括该单位的处长和副处长在内,其人员工资、办公经费,都是从这些费用里来的。

该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没有透露每年的手续费究竟收取了多少,但透露说,截至5月,的统计数字是:备案的私房(住宅)有6万多宗,公房(非住宅)有500多万平方米。

一种声音

这是利用行政管理之便搭车收费

在听到这些解释之后,郑州市一位税法专业人士认为,备案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备案是房屋出租人向主管机关报告,方便了政府的管理,如果借备案管理来收费,是不合适的,况且还收这么高。

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冲律师认为:如果说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是一个企业,如果这项收费是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那么这项收费的标准是不是要跟消费者协商?是否能以自愿为原则?如果别人也注册一个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企业,能不能收这个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副教授马明华认为,这项收费实际上是国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残留,早该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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