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郑州市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联合管理”,正在10多部门的参与下火热展开。按照计划,6月底将完成对所有出租屋房的普查。
一句追问
收费依据何在?
采访中,不少人问了这么一句:“备个案就收这么高的手续费,有没有依据?”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称,其收费是有依据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该向房管部门备案,而具体收费依据则是豫计收费【2002】315号、郑价公【2003】5号,以及郑价公【2005】6号文件。
但是,有法律人士提出如下疑惑: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向房管部门备案,但没有规定备案的时候房管部门可以收费。
其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建设部的通知,以及省市由此衍生的相关通知中指出,房屋租赁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作为郑州市房管局二级机构,一个行政管理机构,能收这个“经营服务性”费用吗?
其三,郑州市物价局的文件也指出,收费的单位应该是“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 ,但实际收取费用的却是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它有这个收费许可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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