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预售环节将收取客户支付的房款,那么这些房款究竟是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还是定金?怎样区别征税和如何处理?
,定金。
定金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债权“担保”。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应当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订金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金额由双方商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从上述认识我们可以总结出定金的一些特征:
定金是一种担保行为,其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定金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交纳,即按定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人民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第二,订金。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费用相对于定金而言并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则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除不可抗力外,承担位性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只能获得原值,且没有20%的比例限制。
从对比可以看出,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是一个字的区别,但法律效果却大不相同。
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
意向书、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的性质相同,只是叫法不同,没有法律效力,是销售方的销售手段之一。本合同无效,全额退还受款人。
定金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的征税方法是怎样的?
依据2016年36号财税文件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用预收款方式,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以:房地产企业开发企业收取的购房定金应视为收到预收款,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目前陕西省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定金,可以参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定金、意向金、诚意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房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义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如不符合下列条件,均属预收款,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收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包括50,000元);
所收款项应自收款日起三个月内退回购房人。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房地产企业都会在收到订金后,给客户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来确认是否购买,不购买的则退还订金,购买的则把订金转为定金,预缴税款。
房地产企业收到定金后,按照规定预缴税款。接受订金如果金额不大,如低于10,000元,时间较短,如在一周内,则可暂计在其他应付款中,待确认为定金后再作预提税处理。如数额大、周期长,即使为订金也应按预付帐款处理,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