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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控让楼市高价买房的后果只能自负吗

地产中国网  2011-10-31 10:48

[摘要] 持续加紧的政策调控让楼市“金九银十”正褪色成“铁九铜十”。扛不住的开发商选择降价促销;伤不起的老业主在各地掀起要求退房、补差价的维权行动,甚至引发暴力冲突。但再多血泪控诉也难掩市场本质,“只涨不跌”的神话终会破灭,为投资失误埋单的只能是消费者自己。

持续加紧的政策调控让楼市“金九银十”正褪色成“铁九铜十”。扛不住的开发商选择降价促销;伤不起的老业主在各地掀起要求退房、补差价的维权行动,甚至引发暴力冲突。但再多血泪控诉也难掩市场本质,“只涨不跌”的神话终会破灭,为投资失误埋单的只能是消费者自己。

新盘降价不违约,老业主求索赔无法律依据

房价下跌,老业主要求索赔,理由主要是降价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但买房子毫无疑问是一个市场行为,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开发商保质保量把售出房产,业主以定价支付,未来的价格波动的风险应该由业主来来承担。

针对楼市降价,除非当事人签署购房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事由,比如“约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降价,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违约的后果是赔偿 万元。”否则业主要求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前为数不多的求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判决中,正是由于双方在补充条款中作出约定:若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约定而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前几年楼盘持续涨价,有的楼盘一次提价就可以达到20%,三个月甚至可以翻番,业主也从来没有将溢价部分还给开发商。事实上,开发商无论涨价还是降价,对已购房业主都不构成伤害。因为当初成交价是双方认可、市场认可的。一旦房产贬值就要求开放商补偿,这根本不是维权,而是不愿意承担风险的耍赖、悔棋。

地产商没义务补差价,购房合同与第三人无关

老业主对于降价感到愤怒、委屈的原因常常是“同一区位、同一户型、同一栋楼的房子,相隔几天时间便大规模降价。”通过此类对比产生的差价,老业主要求地产商来补偿。但回到房屋买卖合同的属性,这类合同是甲乙两方签署,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只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与第三人无关。

开发商有权依据市场状况及公司运营情况进行降价,已经购房的业主无权干涉。万科曾在此类降价维权纠纷中打了一个极端的比喻,“不要说降价,就是开发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权利。开发商卖给甲多少钱,与卖给乙多少钱没有关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这类合同其实与购买民航机票一样,同一架飞机上,有的人出了全价,有的人是三折,出了全价的人不能因此指责民航欺负消费者。

信贷调整不属于“情势变更”,全款退房难获支持

降价售楼之后,不少已购房业认为他们的购房成本和未来支付风险相对突然增加,于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房产合同,挽回损失。但目前的房屋购买合同在附件中已约定,金融机构贷款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以此理由退房的业主要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老业主不愿意支付几乎相当于首付款的违约金,退房要求当然不被房产商接受。

法律专家解释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客观情况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才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房地产价格受市场或政策影响而波动明显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适用于情势变更。否则,股民也能以股票下跌为由向证券公司提出维权索赔,岂不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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