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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一楼盘欲成立业委会 建设方不

河南日报  2017-10-12 08:06

[摘要] 按照规定,业主成立业委会,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建设单位应派员参加,但位于郑东新区聚源路和宏图街交叉口东北角的聚源国际商务楼业主欲成立业委会时,建设单位一直未派员参加筹备组。无奈之下,业主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其履行义务派员参加筹备组。

按照规定,业主成立业委会,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建设单位应派员参加,但位于郑东新区聚源路和宏图街交叉口东北角的聚源国际商务楼业主欲成立业委会时,建设单位一直未派员参加筹备组。无奈之下,业主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其履行义务派员参加筹备组。今年4月,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该商务楼的建设单位派员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商务楼的建设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回放

建设单位对成立业委会有异议,未派员参加筹备组

2014年9月1日,位于郑东新区聚源路和宏图街交叉口东北角的聚源国际商务楼投入使用,该大楼投入使用后,业主们在物业管理上和该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发生纠纷,遂萌生了成立业委会的想法。2015年6月8日,他们把成立业委会的相关资料递交到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直属分局,2015年6月23日,该局给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发函,认为聚源国际商务楼已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请该办事处通知该商务楼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按照《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筹备组应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委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共同组成。为成立业委会,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宏图街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多次通知聚源国际商务楼的建设单位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派员参加筹备组,但该公司一直未派,业主大会筹备工作被迫搁置。

无奈之下,去年4月28日,几位业主向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派员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去年6月8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该公司并没有推诿、拖延或不 业委会成立,该公司曾向宏图街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发出《关于请求暂缓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函》《关于聚源国际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撤换的紧急情况反映》,对业委会成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异议,提出异议表明开发商是愿意 成立业委会的。

作为筹备组业主代表的几位业主拖欠物业费,这不符合业主委员会代表的身份。而且,现在起诉建设单位的业主人数少,其拥有的建筑面积小,他们并没有资格起诉建设单位。

另外,根据《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规定》,首次召开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应由小区内3名以上业主提议并征得入住2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但现在想成立业委会的这几名业主并未征得入住20%以上业主的同意,其程序违法。

正是由于对以上事项有异议,该公司才没有派员参加筹备组。

判决

建设单位不履行义务,法院说不中!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郑州市房管局直属分局已经向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发函,称聚源国际商务楼已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说明其程序合法。该商务楼的建设单位称,业主代表均系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不符合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主体身份,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提起诉讼,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几位业主系聚源国际商务楼的业主,被选举成为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合法有效。郑州市宏图街社区居委会已经在准备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聚源商务楼的建设单位应该派员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故对业主请求建设单位派员参加筹备组的诉求予以支持。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 终做出判决,责令聚源国际商务楼的建设单位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派员参加聚源国际商务楼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未履行义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判决后,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妥当,依法维持原判。

说法

此案对不 业委会成立的建设单位“敲了一记警钟”

“该案的判决,对不愿支持成立业委会的建设单位来说是敲了一记警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管理学院教授刘社说,现在各地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比例比较低,不是业主不想成立,而是困难重重,其中,建设单位不 的情况比较多。通过该案判决,建设单位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那就是支持业委会成立是其法定义务和责任,推脱不得,阻挠更不行。

刘社说,事实上,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如果能积极支持业委会的成立,双方能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赢来好口碑,岂不是更好?

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祥说,现在的法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时,应该有建设单位的代表参加,事实上,如果建设单位不愿派员参加,自动放弃该义务,并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既然这样,是否可以修改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愿派员参加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继续召开,没必要让 有关部门和业主不停地找建设单位说好话,请求其派员参加,甚至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这样无形中增加了业主的支出成本,也给业委会成立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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