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林某购买了某置业公司房产一套,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以银行借款合同为准”,合同补充约定林某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由某置业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林某购买了某置业公司房产一套,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以银行借款合同为准”,合同补充约定林某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由某置业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因林某未能履行向银行偿还贷款的义务,致使银行从某置业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130464.38元进行代偿,引发诉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判决林某向某置业公司支付被银行扣划的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然而,林某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某置业公司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某采取多种方式规避执行,执行法官杨卫遍查林某财产信息后,将其与某置业公司签购的房产进行司法网拍,清偿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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