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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离婚了 房子归谁所有?

大河报  2017-08-04 00:06

[摘要] 翠花与二娃2016年初结婚,同年,俩人有了一个儿子。然而好景不长,由于二娃只顾工作而疏于照顾家庭,终于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孩子由翠花抚养,二娃每个月支付抚养费。

A

劳燕分飞,女方要求分房产

翠花与二娃2016年初结婚,同年,俩人有了一个儿子。然而好景不长,由于二娃只顾工作而疏于照顾家庭,终于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孩子由翠花抚养,二娃每个月支付抚养费。

让二娃没想到的是,离婚不久前妻翠花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房产。而这套房产是二娃在婚前按揭购买的,首付款20万元,余款70万元向银行贷款30年。

B

法院判决:房子归二娃,二娃应补偿翠花

原告翠花诉称,房子虽然是二娃在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了首付款,但是婚后两人一起偿还了贷款,房产证也是在婚后才办下来的,理应将房屋判给她所有。

被告二娃辩称,婚后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是他的工资,翠花很少工作去挣钱,所以偿还房子贷款的钱系其一人出资,与翠花没有关系。因此,房屋应属其一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由于该诉争房产权登记于二娃名下,且系二娃婚前购买,故对于翠花要求将该房产判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该房产应归二娃所有。但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二娃主张系其一人偿还,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还贷部分由其一人支付,且二娃、翠花双方未对该还贷部分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该偿还的银行贷款系二娃、翠花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二娃应当对翠花予以补偿。

C

律师分析与建议

离婚不仅是夫妻法律关系的解除,也是双方财产关系的解除。由于夫妻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为密切的一种,因此,财产也很难分清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房产分割情况。

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此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添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房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即本案中的情况),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3.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款,父母实际出资时,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下,也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推定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父母与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的除外。实践中,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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