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8月,杨某租赁刘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杨某一直不肯搬出房屋。刘某多次找杨某让其搬出,杨某都不予理睬。刘某遂将杨某诉至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经法院判决,判令杨某3天内搬出房屋,并支付未交费用共1.8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不但不履行义务,还威胁刘某。无奈,刘某向山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8月,杨某租赁刘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杨某一直不肯搬出房屋。刘某多次找杨某让其搬出,杨某都不予理睬。刘某遂将杨某诉至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经法院判决,判令杨某3天内搬出房屋,并支付未交费用共1.8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不但不履行义务,还威胁刘某。无奈,刘某向山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19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杨某的住处,准备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趁执行干警不备冲进厨房手持利刃,以割腕相威胁,要求法院停止强制搬出工作。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杨某押至警车带往拘留所,拘留前体检中,杨某终于害怕起来,忙求执行干警放了自己,要求与申请人刘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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