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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不符合节能标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大河报  2017-07-27 13:22

[摘要] 不仅要金山银山,还要绿水青山。实施11年后,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迎来首次修订。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已开工建成的项目不得投用。同时,每年6月拟设为全省“节能宣传月”。

不仅要金山银山,还要绿水青山。实施11年后,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迎来首次修订。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已开工建成的项目不得投用。同时,每年6月拟设为全省“节能宣传月”。

修订草案规定,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对于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规定,我省将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以下四种情况,不得审查通过: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修订草案也将“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写入条例,规定推广绿色建筑材料,支持建筑物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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