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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价政策落地:房价不得高于去年10月

中国经济网  2017-06-28 17:15

[摘要] 日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

日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

通知要求,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2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10%,且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低于12个月(含12个月),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周期18个月以上的市、县(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根据通知,应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河南省各市、县(市)要根据上年度12月份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当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减少30%以上;12-6个月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增加20%以上;6个月以下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增加30%以上。

按照通知要求,郑州市要采取精准供地措施,有针对性加大热点片区土地供应,引导商品房价格预期。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购地资金管控,对企业招拍挂保证金进行前置性审查,并在摘牌后对企业缴纳的购地资金来源进行再次审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对于经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当地土地招拍挂

通知明确,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并在批准预售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郑州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6年10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商品住房库存周期在12个月以下,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3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20%的市、县(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7年4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

据介绍,通知要求严厉打击炒作概念散布谣言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对于恶意炒作,在范围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河南省土地招拍挂市场以及企业资质升级。

通知中对商品住房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河南三四线城市,要求棚户区改造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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