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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被“卡” 解决方案来了

大河网  2017-03-15 07:29

[摘要] 对于不少人来说,这是个好消息,虽然来得晚了些,但终究是来了。昨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正式发布,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终于对外公布。但是,仍需要有更细致的操作办法出台。

对于不少人来说,这是个好消息,虽然来得晚了些,但终究是来了。昨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正式发布,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终于对外公布。但是,仍需要有更细致的操作办法出台。

【发布】

有房本但办不了登记 解决方案正式发布

3月14日晚,《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正式发布。此次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覆盖范围是,郑州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

之所以限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上”,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当年违规用地的“小产权房”“搭便车”。河南商报记者查阅得知,此次文件可解决三类问题。

房产没有土地信息

整体按三类划分解决

申请人能提供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确需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按照权籍调查结果和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进行登记。

市区三环(中州大道、西三环、南三环、北三环)合围区域内(含跨三环)的房地产,申请人无法提供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

开发区管委会2005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法释〔2005〕5号)之前委托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协议,并且开发区管委会向用地单位颁发过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按照权籍调查的结果和开发区管委会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证载内容进行登记。

以上所述权籍调查结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开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办理土地信息登记。以上土地信息未登记前,不影响已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

房屋所在楼幢跨宗地

三种情况 分别解决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楼房归属宗地信息的,按合同约定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合同约定所落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2.无法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宗地信息为多宗土地的,经现场测绘楼幢界址,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3.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在规划确定的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落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铁路部门住宅小区

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

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铁路部门在本单位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业主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但铁路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批复或其他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或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追问】

解决办法的实施细则

同步公布

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各个分中心了解到,这份文件在几天前已经批复,且文件也下发到各个分中心,根据这份文件,有些小区要成立业委会,有些需要找到开发商,有些需要社区出面。

昨晚,河南商报记者还了解到,关于此次发布文件的实施细则也一并公布。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在实施细则中提出,各区要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台账,列出项目清单,制定处置方案,核定补缴土地价款金额,并实施土地价款追缴工作。另外,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缴款通知书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土地价款,不缴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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