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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林地擅改用途建起办公楼 被判了刑罚了款还得再补种

东方今报  2017-02-27 10:42

[摘要] 个人承包了国有林场的林地,然后又偷偷改变土地用途,建起办公楼、仓库,本想着能大赚一笔,可谁知反倒上了法庭,成了被告人,还被判了刑,罚了款。

个人承包了国有林场的林地,然后又偷偷改变土地用途,建起办公楼、仓库,本想着能大赚一笔,可谁知反倒上了法庭,成了被告人,还被判了刑,罚了款。

2月24日上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由国有中牟县林场作为林木林地的森林资源管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案例】

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起诉

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孟伟华从周国庆处承包位于中牟县贸易区北国有中牟林场的林地,共45亩。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孟伟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其承包的部分国有林地内修建筑仓库、办公楼及地面硬化,并将所建仓库等租赁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造成林地大面积毁坏。

经鉴定,被毁坏农用地地类为果树林地,总面积40.5亩,被毁坏农用地原为平坦沙地地貌,已被开挖、平整,林地原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建有办公楼、连体仓库及水泥道路等,地表已被建筑材料硬化,难以恢复为林地并用于造林,面积37.4亩;其余被毁坏的林地,保留为院内空地,沙土基质没有改变,仍有可能恢复造林,面积3.1亩。

案发后,被告人孟伟华于2015年11月2日到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2016年12月16日,国有中牟县林场依法对被告人孟伟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宣判】

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孟伟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孟伟华缴纳林地复垦保证金1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伟华对涉案林地进行开挖、平整,并建有办公楼、连体仓库及水泥道路等,地表已被建筑材料硬化,使林地原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依法应当承担该部分损坏林地复垦及植被恢复义务,如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林地复垦义务,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有中牟县林场林地复垦费用12.35万元用于林地复垦,并在复垦林地上补种林木。

法院判决,被告人孟伟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孟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清除本案涉案林地上的建筑物及地面硬化,恢复被破坏的40.5亩林地功能;不恢复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有中牟县林场林地复垦费用12.3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有中牟县林场林地应予收到林地复垦费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清除本案涉案林地上的建筑物及地面硬化,恢复被破坏的40.5亩林地功能。

被告人孟伟华已缴纳12万元林地复垦保证金,按期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合格,将该保证金退回;不恢复或经验收不合格,缴纳的保证金抵作林地复垦费用,被告人孟伟华需另行缴纳0.35万元林地复垦费用。

被告人孟伟华于林地复垦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行政部门人工造林技术要求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两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被告人及原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解读】

引进林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确保涉案土地恢复原状

2月24日上午,中牟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涉土地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探索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和解答。

中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陈丽娟介绍,针对涉土地资源刑事案件,传统的裁判方式只从刑罚角度判处自由刑及罚金,往往一判了之,忽略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功能的实现。

“本案改变了传统的审理及裁判方式,在刑事诉讼中由森林资源管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弥补了当前环境公益组织较少,检察机关还未普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无人提起环境诉讼的主体问题。”陈丽娟说。

中牟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袁雷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中牟法院准备将这种模式推行到所有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不但用刑罚手段进行惩治,同时由相关主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同时使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在审理此案时,中牟法院引进林地复垦保证金制度,要求被告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将涉案林地恢复原状并补种林木,自愿向法院缴纳12万元林地复垦保证金,如不能恢复,则不再退回保证金。

陈丽娟说:“保证金制度确保涉案土地能够恢复原状,在被告人不能恢复的情况下,由原告人或第三方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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