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郑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再次调整市级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的方案》,方案明确市级异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为3.3万元,易地搬迁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左右。
近日,郑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再次调整市级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的方案》,方案明确市级异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为3.3万元,易地搬迁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左右。
据悉,易地扶贫搬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以社区集中安置为主。关于资金补助标准,人均不超过6万元筹集资金,其中市财政负担4万元、县财政负担2万元,主要用于搬迁住宅、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为3.3万元,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对特困户,政府免费提供安置住房。对于弱势群体,按照有关政策在敬老院安置。对选择自主安置的搬迁群众,在自愿申请、签订协议、原住房拆除后,可按与集中安置同等标准的住房补助资金补助。
另外,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建设标准,易地搬迁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纳入市级易地搬迁计划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5平方米左右。为防止因搬迁而致贫返贫,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
正文如下:
关于再次调整市级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的方案
为推动市级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和国家、省补助标准相衔接,加大对搬迁贫困群众的扶持力度,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根据《河南省易地搬迁脱贫实施方案》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以居住在自然条件较差、生产生活不便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主。搬迁对象的确认要经过贫困户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研究、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及公示、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等6个环节。
考虑到迁出地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的同质性,对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在同一迁出地的其他农户,确实需要同时迁出的,鼓励实施同步搬迁,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
二、搬迁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和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以社区集中安置为主。
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都必须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转移就业,解决好搬迁群众增收致富问题,努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快致富”。同时,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必须收回,由当地政府组织对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生态修复、规模养殖、乡村旅游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形成的资产和归集体所有。
三、资金补助标准
(一)纳入省级“十三五”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依据《河南省易地搬迁脱贫实施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按照人均不超过6万元筹集资金,实行县(市)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搬迁住宅、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其中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3.3万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建安实际成本适当调整确定补助标准。
(二)纳入市级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参照省标准,按照人均6万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其中市财政负担4万元、县财政负担2万元,实行县(市)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搬迁住宅、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为3.3万元,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建安实际成本适当调整。对特困户,政府免费提供安置住房。对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按照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在敬老院安置。对选择自主安置的搬迁群众,在自愿申请、签订协议、原住房拆除后,可将与集中安置同等标准的住房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群众。
(三)同步搬迁非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补。
四、建设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要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各县(市、区)要在广泛征求贫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面积:纳入省级“十三五”易地搬迁计划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纳入市级易地搬迁计划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5平方米左右。为防止因搬迁而致贫返贫,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
五、组织实施
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有搬迁任务的县(市、区)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全面完成搬迁和老宅基地的拆旧复垦任务。同时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其它政策参照《河南省易地搬迁脱贫实施方案》执行。
《郑州市扶贫办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市级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的方案〉的通知》(郑扶贫办〔2016〕5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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