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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将全面告别“黑户” 这11类人可以上户口了

东方今报  2016-12-21 10:44

[摘要] 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等几类人员一直被戏称为“黑户”。12月20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河南将解决11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等几类人员一直被戏称为“黑户”。12月20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河南将解决11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河南无户口人员将全面告别“黑户”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对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无户口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办法。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河南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第六次人口普查、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等工作,大力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有效解决了一批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

但由于我省人口基数大,部分公民依法登记户口意识淡薄,加之缺乏统一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政策规定,目前仍存在一部分无户口人员。省公安厅在与省民政厅等部门协调研究有关政策,并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

11类人将解决户口登记难题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深入调研了解的详情,在国办《意见》提出的八类人员基础上,根据河南实际情况,此次《实施意见》将无户口人员进一步细化为11类,分别是: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员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无户口人员;

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其他无户口人员。

“私人定制”分类解决户口登记难题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针对以上11种无户口人员,《实施意见》分别制定了相应措施,分门别类地解决登记户口问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超生游击队”的“后遗症”即将解决。此类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即可随父随母申请办理落户

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在我省广大农村地区,部分群众特别是老年人,长年不外出,对户口不关注,没有主动申报户口,会造成户口漏登。对该类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其亲属、子女等有关人员以及村(居)委会等有关人员,情况属实的,可以为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弃婴、滞站流浪乞讨人员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由公安机关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代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公安机关根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为该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在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内尚未采集血样的打拐解救儿童,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DNA信息入库比对查找其生父母。对于采集了DNA信息、并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实施前已经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满12个月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直接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在报纸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儿童及相关材料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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