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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30万元装修 快完工发现是别人家房子

大河网  2016-09-13 08:07

[摘要] 近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区,小品《装修》中装修搞错对象的现实版上演了:小区B21号楼某单元3楼的业主竟装修了4楼的房子,装修费就花了30万元。

近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区,小品《装修》中装修搞错对象的现实版上演了:小区B21号楼某单元3楼的业主竟装修了4楼的房子,装修费就花了30万元。

据了解,这栋楼从南侧看共有四层;但从北侧看,底层是车库,车库上面有四层住户。业主杨女士说:“当时,这套房子外面就挂着1-3-1的门牌号,我是与证件一一核对无误后,才开始装修的!”装修到一半时,杨女士发现自家门牌变成了1-4-1,而物业解释说:“只是跟一楼车库有关,对你家没影响。”杨女士于是继续装修。直到7月末,1-4-1真正的房主许先生却出现了。8月1日,物业出面叫停了装修,但此时杨女士的装修已基本结束。

许先生也不满意,他有种新房变成二手房的感觉。

工作人员离职不能免除公司责任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本案中,杨女士称,给自己办理入住手续并发放钥匙的是物业公司的人员,当初开发商的售楼人员带自己看了数次的房子也是自己现在装修的这套。如果杨女士所说属实,则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他们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据报道,物业公司的负责人称自己是新上任的,与此事无关,售楼中心称一个月前从销售经理到售楼人员全部更换了,让杨女士去找物业问问,两方相互推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带杨女士看房、给杨女士钥匙均属于工作职务,因此,即使物业公司负责人、开发商售楼人员都已换人,两家公司也仍然要为自己员工的错误埋单。

房主有权要求恢复房子原状

许先生作为1-4-1房间的真正房主,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杨女士装修了许先生的房子,侵犯了许先生的权利,有义务将房子恢复原状并赔偿许先生的损失。开发商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杨女士可以向其追偿。

由于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杨女士和许先生也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相互协商,采取其他办法解决问题。根据已有的案例,杨女士可以在给予许先生一定补偿后与许先生交换房子,并让开发商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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