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27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黄河滩区内不能进行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重要汛情和预警信息。
7月27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黄河滩区内不能进行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重要汛情和预警信息。
黄河沿岸的各级政府制定涉及黄河滩区利用规划,应当符合防洪、行洪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将黄河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另外,黄河重要汛情、预警信息和重大防汛动态信息,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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