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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到手地却被开发商抵押 业主怒告县国土局

大河报  2016-06-22 07:59

[摘要] 案情

案情

土地被开发商抵押业主拿不到房产证

中牟县博士园小区2009年5月交付使用,部分业主入住后才知道,小区的土地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土地被抵押,致使该小区一号楼的80位业主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2016年2月18日,本报在A06版报道此事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对经办此抵押手续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2月26日,本报再次报道此事。后来,业主多次前往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请求该局撤销这一抵押行为,被该局拒绝。3月8日,博士园小区的业主将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局撤销这一土地抵押手续。

进展

案件昨日开庭审理

昨天上午,该案在新郑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的代理人称,该局对土地抵押申请仅有形式审查义务,只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等,并按照规定给开发商办理土地抵押手续,不存在违法情况。业主代表认为,即便是形式审查,在开发商递交的申请材料里,也缺失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和地上现状照片等材料,况且,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早就有规定,已经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小区不能再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国土局|对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仅有形式审查义务

新郑市人民法院此前已经向博士园小区开发商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和中牟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发送传票,要求其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但该置业公司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吴文鑫没有出庭应诉。

庭审中,业主代表的诉讼代理人说,2009年,郑州市政府下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一文,要求,如果是行政机关本单位当年发生的起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因此,请求法院审查,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吴文鑫是否符合应当出庭应诉的条件,并请法院将这一审查结果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告知中牟县监察局和法制办。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说,该局对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仅有形式审查义务,即只审查开发商送来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据此,该局向抵押权人中牟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颁发了抵押土地使用权手续。

该代理人说,该涉案土地一共被办理两次抵押登记,次是2010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第二次抵押时间是2014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中间近两年的时间,该土地未被抵押,一号楼的业主在此期间未办理房产证,具有过错。

对此,业主说,在土地解押期间,开发商准备给一号楼业主办理房产证,但因为一号楼在消防上又出了些问题,有关部门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就在消防整改期间,土地被再次抵押,自然无法办理房产证了。

业主|国土局故意违规办理抵押手续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说,对于办理土地抵押,其只有形式审查义务,事实上,这个形式审查义务,该局也没有做到。”业主代理人说,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开发商把博士园小区的整块土地抵押给银行,而该小区除了一号楼外,其他楼的800多位业主均已办理房产证,在给开发商办理抵押申请时,该局有义务要求开发商提供该小区已经办理过房产证的业主权属证明,而该局却没有这样做,该抵押资料中至今仍缺失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这一项。

在该局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目录项中显示有现场踏勘照片这一项,即地上附着物情况照片,但正文中并没有照片,该局却依然违法为开发商办理土地抵押手续,这充分说明,该局并没有严格履行其法定审查义务。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下发《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开发商已经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在其抵押登记办理服务指南中也有这样的规定,2008年9月,博士园小区的开发商就已经给一号楼办理了预售许可证,不能再给该小区的土地办理抵押手续,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无视这一规定,仍为开发商办理土地抵押手续,其抵押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

更何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还要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法庭没有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徐艳丽  JN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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