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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9县市被列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东方今报   2016-03-27 07:28

[摘要] 24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并公布了试点县名单。

24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并公布了试点县名单。其中,我省长垣县、安阳县、宝丰县、邓州市、济源市、长葛市、遂平县、固始县、浚县等9县市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滑县、兰考县则被列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

抵押贷款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浏览“两个办法”内容,可以发现,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其中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途径。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础支持。

列入征地拆迁的不能抵押

是不是有房有地就可抵押?显然不是,无论是用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做抵押的,还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做抵押的,都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都要求权属没有争议,其中前者要求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还得是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此外,用住房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还要求除抵押的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住房抵押的,还得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用土地承包权做抵押的,还应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能不能贷款?当然能,不过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土地的抵押事宜。

抵押到期赖账怎么办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两权”抵押贷款被认为是“难啃的硬骨头”。之前一些地区的“两权”试点抵押已开始出现坏账记录,有的甚至演变成了诉讼。而对于关键的抵押物处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

为此,“两个办法”提出了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此外,还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方式为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耍老赖,“两个办法”也做出了明确应对: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对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障碍已突破

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都有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但去年12月27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展示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这意味着,试点地区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已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了解,截至目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共涉及232个县级行政区,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59个县级行政区,有13个地区重叠,两项试点共计278个县级行政区,大约占县域行政区域的9.7%。其中,我省长垣县、安阳县、宝丰县、邓州市、济源市、长葛市、遂平县、固始县、浚县等9县市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滑县、兰考县则被列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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