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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出台细则:个人转让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 税

大河报  2016-03-25 09:19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对外公布的《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显示,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对外公布的《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显示,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其中,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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