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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河南日报  2016-01-26 07:58

[摘要] 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人已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金房征决〔2014〕3号),并予以公告,决定对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

金房征补决〔2015〕87号

征收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被征收人):高钟乾;地址:金水区张砦街99号。

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人已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金房征决〔2014〕3号),并予以公告,决定对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

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郑州市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道办事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被征收人选定的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登记在被征收人高钟乾名下的金水区张砦街99号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9901059400号,建筑面积177.1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经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单价7337元/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项目已完成绝大多数征收,但被征收人仍坚持要求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高钟乾名下的坐落于金水区张砦街99号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一)房屋价值补偿款:1299822.92元,上浮30%:1689769.80元。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助:5200元。

(三)住宅房搬迁费,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合计:10000元。

(四)临时安置费:21259.20元。(五)物业管理补助:6377.76元。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按照《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结算。

(一)室内装饰装修补助:5200元。

(二)住宅房搬迁费,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合计:12657.6元。

(三)临时安置费:21259.20元(3543.20元/月,每6个月发放一次)。

(四)物业管理补助:6377.76元。

四、限被征收人高钟乾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金水区张砦街99号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2015年10月21日

金房征补决〔2015〕90号

征收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被征收人):冯文秀;地址:金水区张砦街119-3号。

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人已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金房征决〔2014〕3号),并予以公告,决定对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

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郑州市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道办事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被征收人选定的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登记在被征收人冯文秀名下的金水区张砦街119-3号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82149号,建筑面积126.7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经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单价7338元/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项目已完成绝大多数征收,但被征收人仍坚持要求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冯文秀名下的坐落于金水区张砦街119-3号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一)房屋价值补偿款:929871.36元,上浮30%:1208832.77元。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助:3801元。

(三)住宅房搬迁费,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合计:10000元。

(四)临时安置费:15206.4元。

(五)物业管理补助:4561.92元。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按照《金水区张砦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结算。

(一)室内装饰装修补助:3801元。

(二)住宅房搬迁费,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合计:10000元。

(三)临时安置费:15206.40元(2534.40元/月,每6个月发放一次)。

(四)物业管理补助:4561.92元。

四、限被征收人冯文秀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金水区张砦街119-3号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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