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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随人均消费支出调整

河南商报  2015-12-22 07:52

[摘要]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量化确定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明确我省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量化确定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明确我省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据悉,目前,国家低生活保障标准量化确定办法尚未出台。按照省政府深化改革有关要求,我省先行一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指导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参照各地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情况,结合我省近年来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情况,明确将我省低生活保障标准量化确定为“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

记者从郑州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1年到2015年,每年第二季度,我市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30%~35%),测定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其次,我市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我市首次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86万元,有效缓解了低保家庭等因物价上涨过快带来的生活困难。

据悉,2011年到2015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涨至520元,增幅为52.9%;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涨至290元,增幅为61.1%。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2592元涨至4176元,增幅为61.1%;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4320元涨至6960元,增幅为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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