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会议批准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会议批准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会议分组审议该《决定》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城乡规划的管理,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是有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修改后的《条例》根据郑州情况,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新增一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实施运作机制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召开论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针对地下空间开发,《条例》新增内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针对村民自建住房的问题,《条例》中新增一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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