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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新规 月还款额不得超家庭收入60%

河南商报   2015-11-26 07:53

[摘要] 昨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出台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决定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新规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昨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出台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决定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新规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规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比例高不得超过60%。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状态正常的,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新月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属于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按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新月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经房管部门登记的共有权人,如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其缴存基数可与借款人缴存基数合并。

根据该中心今年4月10日通知、5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对收入相关认定是: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70%;未婚、未再婚的,应当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基数;共有权人的缴存基数可与借款人合并计算;组合贷款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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