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现就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南省直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现就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或房屋产权证、契税证)、提取人身份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本通知自2015年5月4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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