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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失地居民讨要赔偿犯了难-一套无解的赔偿方案

河南日报  2015-04-03 10:29

[摘要] 60多岁的老李站在8车道的济源大道上,指着道路两旁各30米宽的杨树林带说:这些地方原本是我们的耕地,从2011年到现在,补偿款也不给了,我们没有田种,50多口人吃什么,怎么生活?

60多岁的老李站在8车道的济源大道上,指着道路两旁各30米宽的杨树林带说:这些地方原本是我们的耕地,从2011年到现在,补偿款也不给了,我们没有田种,50多口人吃什么,怎么生活?

济源市玉泉路办事处东郭路居委会的12户居民,为了讨要这个占地补偿款,去过济源市信访局、土地局、交通局,至今没人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81亩耕地被租补偿3年停了

济源大道是济源市的“东大门”,备受当地群众关注。

2002年,济源市政府在修建207国道至济源市中心的济源大道时,租用了农民的耕地,市政府按照主干道绿化用地1000元/亩的租金价格,每年付给群众补偿款。

2008年,济源大道进行二次扩宽通道绿化,增加租用东郭路居委会居民的81亩耕地,济源市政府仍旧按照1000元/亩的租金价格,一次性发给了12户失地居民3年的补偿款。

居民老张回忆,当初租用耕地的时候,济源市市级、区级和街道办事处,都没有和他们签合同。

那个时候,粮食价格低,种地也很辛苦,地被征走了,每年增加一些补偿款也不错,居民们很快就答应了当时的条件。

征用的耕地上,随后就种上了杨树。

但是从2011年开始,81亩耕地涉及的12户共50多位居民,再没有领到过赔偿款。为此,他们开始讨要说法。

2015年3月30日,面对疑问,玉泉路办事处工作人员张天奇的说法是:当时济源市的政策是按照通道绿化用地租金1000元/亩补偿款给个人,共补偿3年,之后杨树的林权归个人。也就是说,居民们从2011年开始,可以经过林业部门的批准,自己卖掉耕地上的杨树,以此来充抵征地赔偿款。

说是卖树“换钱”居民却没林权

以耕地上生长树木“换成钱”,有一个前提是,必须办理林树证等相关手续。

72岁的居民张宗文说,3年来,他们找过几个部门,都没有解决问题,也没人承担责任。

济源市林业局说种植树木涉及道路交通,应该去交通局咨询;交通局说修路占地涉及市政府规划,应该去市政府反映;信访局说需要了解一下情况,至今也没有什么答复。

据了解,杨树在稀植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生长潜力,适宜的造林密度是株距3-5米,行距4-6米,一般5-6年才能成材。

然而,济源大道道路两旁占地81亩的杨树,密密麻麻,比肩生长。东郭路居委会书记李国杰说,杨树株距2米,行距3米,只长高不长粗,树木不成材,还影响周边农作物的生长,几年来群众怨声载道。

令12户居民感到困惑的是,当初政府为什么把租用来的绿化用地改成了种杨树,种得又如此密集呢?密集地栽种这么多杨树导致的后果是,树木短期内难以成材,也不具备采伐条件。

即便如此,要将这些杨树所有权归到个人名下,还需要办理林权证。现实情况是,这个林权证目前也很难办下来。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林权证的办理条件是:林树、林地的权属无争议;界限清楚,标志明显,与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面积、四至界限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材料等相关材料。

上述每一条规定,对这12户居民来说,目前都是难以办到,个人申请林权证基本无望。

居民个人怎么去办林权证?从领补偿款到居民自己去卖树,这中间要不要履行相关手续,应该由谁来办?政府征用耕地不给补偿款,却让居民自己去卖树挣钱,是否合适?对此,张天奇不再给出任何解释。

征地政策调整遗留问题搁置

据了解,济源市征地政策自2011年之后,实际上已经调整,具体政策是:用地租金1300元/亩补偿款给个人,年年补,耕地种植树木的林权归政府。

如果按照现行的政策执行,12户居民的赔偿款将不成问题。但对于按老政策执行而遗留的问题,至今却没有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60多岁的老王说,耕地没有了,补偿款也没有了,老伴查出来有舌根萎缩的怪病,看病也拿不出来钱,眼下他只能打个零工挣点儿钱,可是以后年龄大了,该咋办?

东郭路居委会主任王祥太说,如果在占用的耕地上种农作物,小麦亩产量1100斤左右,玉米800多斤,按照现在的粮食价格,居民种地一年的收入,低也有1100元。有个贫困户,一家五口人,有四五亩地被租用,现在没有了耕地,也没有其他收入,日子过得很辛苦。

50多位居民很想知道,谁能给他们一个明确的说法?

记者感言

路通百业兴。交通建设能够直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成为促进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然而,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因征地和拆迁而引起的种种利益冲突,群众因补偿标准、补偿资金不到位等问题而屡屡上访、申诉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重视。

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如何有效化解各种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应出台土地征用方面适用性强、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以法律机制和经济机制为纽带的土地征用制度,以此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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