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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父母离婚 3岁“小房主”拥有房子一半产权

郑州晚报  2015-03-03 14:04

[摘要] 再次,以子女名义买房逃避债务并不可行,该类房产同样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也应承担家庭经营的债务。

父母离婚,3岁小房主成了“麻烦”,法官: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买房要慎重。

新潮的王先生买了一套房子,让妻子和3岁的女儿小倩成为房子的共有人。没想到,在自己和妻子闹离婚时,这套房的财产分割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法官提醒: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后的现实障碍有很多,一定要慎重。

父母离婚“小房主”拥有房子一半产权

2011年,王先生在郑州市南阳路一小区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名为妻子慧娟,但考虑到将来女儿在郑州上学、就业等涉及的户籍问题,夫妻俩就把3岁的女儿小倩列为共有人。

养育女儿以及还房贷的压力使得夫妻俩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2年,俩人决定协议离婚,但未对婚后购买的那套房屋进行分割。

2014年11月13日,王先生将慧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有二分之一的产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名为慧娟和小倩,房屋属于婚后房产,应视为王先生、慧娟和小倩共同所有。婚生子女小倩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占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房产份额为王先生、慧娟共有。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确认王先生对涉案房屋只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法官:以子女名义购房后的现实障碍有很多

现实生活中,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买房,大多会考虑到将来这个房子不用“过户”,可以省去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登记费等费用,也可以不用缴纳遗产税,子女结婚后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等。

“但是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后的现实障碍也是很多的。”本案主审法官张海燕说。

张海燕解释说,首先,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有严格的限制。在子女成年前,父母想要出卖或抵押房产,除非父母承诺将所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读书、留学、治病等事项,并办理公证手续,否则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手续。

其次,在子女成年后,非经子女委托,父母无权对房产进行变卖、赠与、抵押等处分。

再次,以子女名义买房逃避债务并不可行,该类房产同样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也应承担家庭经营的债务。

后,夫妻离婚后,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归属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例如本案的涉案房屋不能进行直接分割,只能析产,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因此,张海燕提醒,是否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房,父母需要慎重考虑,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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