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回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规定,因继承、离婚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被转移人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读者声音】 以丈夫的名义购买了经适房,离婚了能自己拥有吗?
【官方回应】 可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郑州市民刘女士来电反映,她与丈夫结婚时,曾经以丈夫张先生的名义,在郑州市秦岭路申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如今两人感情不和,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到婚证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家庭名下的这套房产,双方协商归刘女士所有,但由于户口年限不够,刘女士不符合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刘女士想咨询她能否拥有这套经济适用房?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回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规定,因继承、离婚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被转移人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按照刘女士所说的情况,她可以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不缴纳差价款,政府将通过回购方式以张先生的名义购买这套经济适用房,刘女士事后可与张先生再协商回购款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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