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王先生偿还的按揭贷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的行为。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丈夫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取得产权证书,妻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 读者咨询
王先生来电咨询:2005年10月,李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并要求对位于航海中路的一套住房进行分割。该房屋是王先生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按揭购买的,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以王先生名义办理房产证书,且银行按揭贷款也是王先生个人按期偿还。经评估房屋价值已近十万元。
■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本律师认为,该房屋应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有权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1)该房屋是由王先生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的,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王先生签订购房协议且支付完首付款后,即已经被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2)婚后,王先生个人偿还按揭贷款,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王先生偿还的按揭贷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的行为。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3)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虽然该房屋是婚前由王先生个人购买的,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按揭贷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而该部分贷款与婚前交纳的首付款共同保证了房屋的增值,故理应将房屋的部分进行分割。
租赁的房屋被拆迁,损失能否挽回?
■ 读者咨询
郭先生来电咨询:2004年3月,郭先生在人民路租了一间门面房做生意,租赁期限为十年,租金每月为7000元,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屋拆迁,出租人与承租人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合同签订后,郭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装修费用12万元。2009年6月,郭先生得到出租人的通知,房屋将要被拆迁,要求其另行租房。郭先生该怎么办?
■ 律师评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据此,虽然承租人郭先生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有关于出租人对房屋拆迁不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但是郭先生可以与出租人一同和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拆迁人对其进行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就拆迁补偿事宜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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