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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深重拳整治小产权房 看另解"为小产权房辩"

郑州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09-17 09:39

[摘要] 广深重拳整治小产权房 看另解"为小产权房辩"

16日,深圳有律师接到深圳市司法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不得为“小产权房”提供律师见证服务。此前,广州相关部门也表示,要对“小产权房”进行严查,并提醒市民所谓的“律师公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深圳“小产权房”仍在公开销售,并且不时有宣传单散发。有律师认为,该《通知》下发表明了政府整治“小产权房”的决心,但不会给“小产权房”交易造成决定性影响。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深圳市司法局《通知》表示,根据《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深圳市司法局将对全市公证、律师机构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集中整治。并要求市、区公证处及各律师事务所集中组织力量,于9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业已发生的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对排查整治后仍然顶风作案,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见证的将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由于“小产权房”没有产权,因此在深圳一些交易中都邀请律师提供见证服务,以增强法律效力。已接到《通知》的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表示,所谓律师见证就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在签署类似的违建买卖合同时,被公证机关拒绝,只能希望第三方特别是律师能在场,并签字盖章。事实上,不少律师对待认证的文件的合法性没有仔细审查。另外,有的违章建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很难界定清楚。从法律效力来说,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效力低于公证的证明力。但是经过律师认证的文件,虽然达不到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高度,但可信度比一般的文件要高,而且即使是违章建筑的买卖,法院在审理时往往也会根据案情,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审理,而不是一概否认这些协议的合法性,因此这也是小产权房交易当事人热衷找律师见证的根本原因。

金焰还认为,《通知》明确了律师不得对违建认证,因此深圳的执业律师应该严格遵守。如果擅自私下认证的话,可能面临深圳市司法局的处罚。他也指出,《通知》对违建的交易构成了一定影响,但不是决定性的。打击“小产权房”还是需要政府对违建采取拆除等强制措施。即使律师见证这一环节缺失,买卖违建的活动也不会停止。

此前,广州相关部门也出拳整治“小产权房”。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指出,小产权房所谓的“集资房合建协议”、“律师公证合同”等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市民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小产权房”。(中国证券报)

为“小产权房”辩

“小产权房”的出现,实质上是农民要求实现其被剥夺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纯的“禁止、不准”,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不久前,深圳市人大通过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一时间不少人以为小产权房终可“转正”。不几天,国土资源部宣布这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应在坚决查处之列。

“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的商品房。因为其产权只有乡镇或村承认,法律上不承认,于是才有“小产权房”一说。

1956年中国完成农业合作化,建立了集体土地所有制。1978年改革开放后,随着进城农民工越来越多,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就在自家院里、村内搭建廉租房,发展“房东经济”。这是“小产权房”的一个来源。在一些地方,政府为弥补征地补偿过低的弊病,出台了所谓“留地安置”政策,即在征地的同时,划出10%-15%的土地,由农民自己来开发,取得开发。有的集体就在这些土地上办了企业,有的则建了商品房、廉租房。这是“小产权房”的另一个来源。后来,更出现了由乡村组织投资建设的“小产权房”。

一个庞大的“小产权房”市场就在城乡结合部兴起了。北京市“小产权房”约占全市商品房总量的20%-40%;深圳市这一比重更高,要占到50%-70%。

就深圳而言,1988年,深圳市政府宣布,深圳特区内全部土地(包括农村规划红线内的私人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2003年,深圳市又发文将特区以外的宝安区、龙岗区的900多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这就使得深圳市原农地上的“小产权房”又变成了“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

深圳市凭一纸“红头文件”,就拿走了当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当然是不满意的。正因此,深圳市农地全盘“国有化”,反而刺激了农民和集体大盖其“小产权房”。于是,深圳市人大才出台了上述“处理决定”。

要清理这些“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政府不可能“一拆了事”,只能区别对待。据深圳市人大的上述“处理决定”,在经过清理后,相当一部分深圳农民的自有房屋或集体的厂房,经过罚款等处理,就可以由政府“确权、发证”。

这就是一些媒体所称的“深圳小产权房合法化”。

这样说,也对,也不对。说它对,是因为这些原农民的“小产权房”,经过清理或罚款后,就变成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确是“合法化”了;说它不对,是因为这些农民的房屋或集体厂房,目前从法律意义上看,其使用的土地已在2003年被深圳市政府全部转为“国有”了,并不符合通常所言的“小产权房”的定义。

“小产权房”好不好呢?应当说好。

之所以说它好,理由有三:一是它打破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有利于抑制地价虚高;二是为市民提供了能买得起的商品房,为农民工提供了廉租房;三是农民集体得到了高出征地补偿数倍或数十倍的土地开发。

既然有以上好处,中央政府为何还要查处、封杀“小产权房”呢?

责难之一,是它打破了政府对建设用地供给的垄断,会造成建设用地失控,不利于耕地保护。但是,难道打破供地垄断不正是改革的方向吗?试问: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的供给,“招拍挂”拍出了天价土地,房价居高不下,对百姓有什么好处?至于“不利于耕地保护”,只要把“小产权房”限制在城镇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占用耕地,就可解决问题。

责难之二,是它规避了各项税费,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一说是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但“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搞建设,与使用国有土地要交纳出让金不一样。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的,本应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根本就不应该给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一说是规避了耕地使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对此,应区别两种情况:若是“小产权房”占用耕地建设,理应缴纳耕地使用税和耕地开垦费;若是占用已有集体建设用地搞建设,包括在农民宅基地上建房,就根本不用交上述两种税费。

责难之三,是“小产权房”打乱了城市规划。应该说,这并不是“小产权房”独有的问题,国有土地上违章建筑也比比皆是。据国土资源部的一项调查,90%以上的“小产权房”项目,都是符合规划的。如果农民集体真的不按“城市规划”开发建设,那么依法查处或拆除就是;如果是城市规划部门执法不严,就应该另当别论,不能“政府生病、百姓埋单”。

“小产权房”的出现,实质上是农民要求实现其被剥夺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纯的“禁止、不准”,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因势利导”、适时推进“小产权房”合法化,方是务实之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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