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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楼市调控升级: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

郑州市政府网站   2018-08-25 09:49

[摘要] 郑州市昨日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通告》要求,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收取预售款;取得预售证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取得预售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

郑州市昨日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通告》要求,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收取预售款;取得预售证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取得预售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

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今年6月底,住建部、宣传部、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明确将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作为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7月初,省住建厅又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就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16种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为贯彻上级精神,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决定向社会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二、政策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6.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

7.《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三、政策出台目的

明确标准要求,细化规范内容,区分部门责任,强化社会自律,依法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切实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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