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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东随意涨房租 今后不行了

郑州晚报  2017-08-02 07:58

[摘要] 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在租赁市场,昨日,记者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已经正式印发文件,这意味着今后租房签合同将有范本可依。

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在租赁市场,昨日,记者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已经正式印发文件,这意味着今后租房签合同将有范本可依。

租房有保障 我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试行)出炉

“来到郑州,我一直租房住,换过几次房子,每次签订的合同都不一样,漏掉几个条款或者合同约定中明显对我们租房者不利,偶尔也吃过哑巴亏。”在郑州工作的李惠表示。

公开报道数据显示,郑州每年有300万流动人口需要租赁住房。近年来,大量的租赁纠纷被诉诸法院,仅仅以2016年为例,租赁纠纷就在一万件以上,还有潜在的各类租赁纠纷争议更是社会隐患。

今后,像李惠所说的这种现象应该不会再有了。

昨日,记者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已经正式印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都要推行。

示范文本由十四条通用条款和八个附件组成,对房屋权属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出租房屋的要求和限制、租赁登记备案、房屋修缮及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看点一 需详细填写房屋权属情况

示范文本首先要求填写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身份证、居住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示范文本条,房屋权属情况和出租方式,特别对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给予提示,包括所有权人、购房人(尚未办理产权证)、抵押、共有人、转租。示范文本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和提示。

看点二

约定了房屋居住人数

在该示范文本中的第二条,约定了房屋居住人数。不得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看点三

租金不得随意上涨

示范文本第四条约定: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有租金涨幅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涨幅标准。

看点四

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示范文本第七条规定了房屋使用过程中维护、维修方面进行公平分配双方责任和范围以及期限,并提示当事人进行选择约定。强调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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