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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到手地却被开发商抵押 业主告赢县国土资源局

大河报   2016-12-01 08:07

[摘要] 中牟县博士园小区2009年5月交付业主使用,因小区的土地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致使该小区一号楼的80位业主入住6年后仍无法办理房产证。本报报道此事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对经办抵押手续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但没有注销该抵押手续。

中牟县博士园小区2009年5月交付业主使用,因小区的土地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致使该小区一号楼的80位业主入住6年后仍无法办理房产证。本报报道此事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对经办抵押手续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但没有注销该抵押手续。3月8日,博士园小区的业主将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局注销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2月18日、26日,6月22日,7月27日,本报连续4次报道此事。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为开发商和银行办理土地抵押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

昨天,博士园小区业主收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法院审理认为,博士园小区的业主是在小区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该合同已经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业主也向国家缴纳了契税,但小区开发商却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将小区土地抵押给了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该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以及“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原则,均为守法守约的商品房购房人依法获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设置了法律保护;同时也限制了开发商对已售出商品房所占土地的随意处分权。正是由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给开发商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才造成了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在给博士园小区开发商和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时,不顾小区的商品房已经出售的事实,在双方均未提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了土地抵押手续,属于未尽到审查义务,该抵押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作出判决:中牟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8月28日为博士园小区开发商和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办理土地抵押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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