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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积金中心:购存量房房龄20年以上的不予贷款

大河报  2016-02-02 08:06

[摘要] 昨天记者从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变,购买存量房房龄20年以上的不予贷款。

昨天记者从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变,购买存量房房龄20年以上的不予贷款。

据介绍,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新月缴存基数总数认定家庭月收入;借款申请人属于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按借款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新月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经房管部门登记的共有权人,其缴存基数可与借款人缴存基数合并。月还款不能超过家庭收入的50%。

此外,借款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时间在两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应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社保缴存证明。社保月缴费基数须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符。

需要提醒的是,如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含商业贷款、信用卡等)存在累计6期或连续3期以上记录情况的,不再予以贷款(夫妻双方不合并计算)。购买存量房房龄20年以上的不予贷款。

据悉,新政于2016年2月15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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