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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操控房产拍卖 赚得360万“中介费”

海口晚报  2014-10-08 11:37

[摘要] 陈尔文与韩定在2006年利用某房产项目拍卖的机会,与海南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赚了一笔高达360万的“中介费”,没想到打了三次官司还是拿不到公司拖欠的260万,只因这“中介费”实为贪污款。

陈尔文与韩定在2006年利用某房产项目拍卖的机会,与海南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赚了一笔高达360万的“中介费”,没想到打了三次官司还是拿不到公司拖欠的260万,只因这“中介费”实为贪污款。

市民签居间合同赚360万“中介费”

2006年4月26日,陈尔文、韩定与海南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公司整体收购山西某公司的房产项目,委托陈韩两人作为居间方为公司实现该项目的收购提供服务,居间报酬为1100万元整与公司和项目转让法定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所实际订立的合同购买价格的差额部分。同日,陈尔文与韩定之间也签订合同约定,得到居间报酬后,韩定获取100万,陈尔文取其余部分。

同年6月26日,陈尔文、韩定又与公司签订一份《居间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居间报酬为360万元整。7月,公司果然顺利在拍卖会上用74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房产项目。8月17日,公司先将100万支付给了陈尔文,陈尔文将50万分给韩定。但没想到公司马上又将该项目转卖给了另一家公司。

一审驳回市民索要“中介费”请求

陈尔文在2011年4月25日向龙华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居间报酬260万元。

公司辩称,陈尔文不具备签订《居间合同》的主体资格,《居间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而且公司通过拍卖形式购得项目,陈尔文并没有收取居间报酬的事实根据。另外,陈尔文的诉讼请求已超两年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陈尔文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而驳回了陈尔文的诉讼请求。

二审市民“赢”回“中介费”

陈尔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

对此,公司则依然坚持一审时的看法,并称愿意与陈尔文进行调解,支付10万元补偿款了结此案。如不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保留要求陈尔文退还已付100万元居间报酬的权利。

2011年,二审法院改判公司支付陈尔文剩余居间报酬及利息。

“中介费”原是贪污款被法院再审

2012年,市检察院在办理鹿龙、陈尔文、韩定犯贪污罪一案时,认为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2011年陈尔文上诉一案的判决,遂建议海口中院进行再审。

原来,山西某公司属国有企业,1992年在海口注册成立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鹿龙担任副经理。2004年,山西公司安排鹿龙将在海口开发的某房产项目转让。2006年,陈尔文与鹿龙约定借此捞取好处,便拉上韩定作为掩护,与海南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赚取“居间报酬”,然后分赃。2012年海南高院对鹿龙三人的贪污行为作出最后裁定。

海口中院再审认为,《居间合同》实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尔文、韩定为侵吞公共财产而签订的,属无效合同,由于再审判决与原一审判决结果一致,故法院对原一审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记者林菲特约记者符晓玮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从事房产经纪业务需持证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激活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生活中,市民最常接触到的是房产中介公司,房地产经纪人也是居间人,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市民在通过该类中介机构购买、租赁房屋时,应该注意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资格,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内容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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